長府發[2015]21號
長春市人民政府關于
調整長春市城區供熱價格的通知
各城區人民政府、開發區管委會、市政府各委辦局、各直屬機構:
為進一步減輕居民和企事業單位負擔,根據《吉林省物價局關于加強供熱價格管理合理調整供熱價格的通知》(吉省價格[2015]167號)精神,市政府決定對我市城區(不含雙陽區、九臺區)供熱價格進行調整,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居民住宅供熱價格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由29元調整到27元;經營性房屋供熱價格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由36元調整到34元;其他房屋供熱價格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33元調整的31元。
二、執行居民住宅供熱價格的范圍為:居民住宅;居民住宅的物業管理區域物業管理用房;學校學生宿舍;教育部門批準的幼兒園;部隊營房;社區辦公及市民生活用房(對外經營用房除外);經民政部門批準的養老機構用房。
已按原標準收取熱費的,要將多收取部分退還給用戶,具體退費辦法由市供熱主管部門會同市價格主管部門另行公布。
三、調整后的居民和非居民供熱價格自2015—2016年采暖期起執行,其他有關規定仍按市發改委《關于調整長春市城區供熱價格的通知》(長發改價格[2005]642號)和《長春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長春市城區供熱價格的通知》(長府發[2008]18號)執行。
長春市人民政府
2015年11月25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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